【發言稿】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記者會

【發言稿】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記者會

時間:2023年10月25日 (三) 10:00
地點: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102會議室
發言: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一、建議以分層隨機抽樣產生候選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一條,國民法官的制度是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如果要讓個案的判決能展現國民法感,國民法官的組成應該越多元、越能反映台灣符合國民法官資格國民在某些面向的特性越好。目前國民法官的選任,是採簡單隨機抽樣,但要從這麼大的母體中產生數量很小的樣本,很容易產生選樣偏誤。我們建議應該考慮以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來組成比較能反應多元價值的國民法官法庭。當然,究竟要根據哪些特性 (如性別、族裔、年齡、教育程度…)、在哪個抽樣/選任環節來分層,大家容有不同看法。但從許多社會調查與研究可以清楚看出,不同的生理特性,以及生命歷程、需求及經驗差異,會使不同性別者對事物有相當不同的判斷,所以先以「性別」作為分層依據,應該爭議最小。

 

二、成效評估應以公平審判與司法平等近用為核心

另外,國民法官法第六章要求司法院必須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期間為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現在司法院也已經組成成效評估小組,來承擔此重責大任。

回看立法目的,司法院或許會認爲只要民眾對司法的了解與信賴度提升,就能證明國審制度成效良好。但我們在此要特別強調,有了素人參與的國民法官程序本質仍舊是一種刑事司法制度,而且涉及的都是重大犯罪,刑度可能重達無期徒刑與死刑,因此仍就應該回到刑事審判的核心,就是「人民獲得公正審判之權利」是否落實。

國民法官制度牽涉諸多審判實務的變革,包括國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當事人進行主義、集中、密集審理等,對審檢辯三方都造成衝擊,甚至必須特別觀察高強度的集中、密集審理,是否特別不利於心理社會障礙者與智能障礙被告,因此可以法院無法提供足夠的「程序調整」與「個人支持」作為理由,不行國審程序。

因此,我們必須全面、細緻評估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是否受到新制度的不利影響。例如前面幾位已經提到的,檢辯雙方武器對等的問題,以及現已完成的幾個案件與過去相較量刑偏重問題,都值得繼續觀察與追蹤,並分析其原因。

我們建議:成效評估小組應以聯合國各項人權公約所定義的公平審判與平等司法近用權利內涵為核心,並採用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發展的人權指標概念方法學,將司法程序分為「近用法院及法院前之平等」、「於有管轄權且獨立的法庭公開審理」、「無罪推定原則及其保障措施」、「針對脆弱群體的特殊保護」、「上級審」等五個面向,分別列出公平審判的過程要件和預期結果,透過搜集各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的各式各樣的資料、專業的法庭觀察與訪談牽涉其中的行動者與利害關係人,了解法庭活動的實際情形與理想狀況的落差,分析制度設計與實際操作之相關因素,並提出成效評估及檢討。

 

🔗記者會完整新聞稿: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579


【出席人員】
林永頌/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施行聯盟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俊宏/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施行聯盟副召集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張哲誠/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研發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