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摘要】202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發言摘要】2022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時間:2022 年 11 月 28日 (一)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1 樓前瞻廳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30 )
發言: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以下謹代表28個共同提交人約盟平行報告的公民團體中,其中6者(台灣國際醫學聯盟、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發言:

  1. 歧視相關法規
    1. 現行法規中,與性 (sex)、性別 (gender) 歧視相關的包含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 《性騷擾防治法》。上述法規並未涵蓋如租屋、商業服務等日常生活所涉之活動領域,也無法處理以性別為由針對群體之仇恨言論。從受到騷擾受害者的申訴率可見,法律管轄範疇的切割可能使取得救濟更加複雜、困難。
    2. 部分形式的歧視(如羞辱或騷擾)可能為受害者帶來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已構成有辱人格待遇 (degrading treatment) 。雖然政府消除歧視的義務本身即為至關重要,其防免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之義務更是不可克減 (non-derogable) 的。政府必須立即採取行動防免上述情形的發生。
    3. 我們強烈呼籲政府,應在整全的反歧視法立法通過前,將歧視、性騷擾相關的申訴、和解及訴訟程序明確化,以提升救濟之效率。

 

  1. 國家人權委員會
    1. 國家人權委員會尚未公告其策略計畫,也未就調查進行、監督或國家詢查制定工作方法。針對CEDAW施行情形以及本次審查結論性意見後續的追蹤,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採何種方式監督,我們無從得知。且,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之間的區隔至今仍不明。
    2. 以此次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交予審查委員會的獨立意見為例,內容引用許多監察院調查結果,卻未見任何來自國家人權委員會自身的資料。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雖提出25項建議,但後續是否將用以說服立法或行政部門作出改變,我們也無從確認。
    3.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一為「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聚焦於可能構成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之歧視形式的防範。
    4. 我們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諮詢國際專家及本地公民團體,以制定策略優先順序及工作方法。

 

  1. 女性障礙者
    1. 女性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 (14%) 較男性障礙者 (25%) 及非障礙女性 (51%) 低。
      1. 這可能反映了對女性障礙者教育方面提供支持的缺乏,以及專為女性設計職業訓練計畫的不足。
      2. 女性障礙者可能受到基於性 (sex) 及障礙的歧視及騷擾威脅。欲提出申訴或透過司法尋求救濟,也將面臨特別的困難。
      3. 政府應針對女性障礙者設計彈性且能符合其個人需求的積極措施,並透過工作場所政策要求雇主提供合理調整及支持。

      b. 女性障礙者時常於醫療場所面臨阻礙 (barrier)

      1. 女性障礙者住院時通常須仰賴家人提供照護。在新冠疫情期間,由於家屬無法陪同入院,她們受到很大的挑戰。且,疫情加劇了原有醫療院所設施缺乏無障礙及護理人員短缺的問題,進而減損照護品質及患者的個人隱私。
      2. 隔離期間部分女性障礙者於住院期間被要求支付高價 (高達每天一萬元)來聘用個人照護員。
      3. 衛福部應就實體環境及醫療器材制定無障礙標準,並針對女性障礙者於住院及門診的照護發布指引。

 

  1. 教育及研究
    1. CEDAW要求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針對女性的歧視
    2. 這項任務涉及研究的進行。我們必須研究與歧視相關的社會及文化因素,以及不斷在變動的基於性及性別的壓迫樣貌。
    3. 我們聽說台灣為數不多的性別研究所之一,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將因預算原因被校方關閉。
    4. 我們建議委員會向教育部就其支持性別研究的政策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