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讓明哲回家:國際強迫失蹤者日記者會
時間:2021.08.30(一)早上 10:00
楊剛|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員
照片來源: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李明哲在 2017 年 11 月 28 日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定罪,判處 5 年有期徒刑。隨著李明哲五年的刑期即將屆滿,人約盟除了要再次譴責中國對李明哲的各種態樣的人權侵害,也要再次表達我們關於李明哲的現在以及未來的擔憂。
人約盟已經數次說明,中國政府在對李明哲的逮捕、審判、與拘禁的過程中,有多項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之處。例如,李明哲在 2017 年 3 月入境中國時失去聯繫,直至該年 9/11 受「公開審判」才首度露面,這六個月的行蹤不明與中國政府的拒絕說明都已經構成強迫失蹤;而被任意移監等情狀也已違反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李明哲的關押條件,包含被迫超時工作、食用已腐敗的食物及禦寒衣物被丟棄,也已經違反《禁止酷刑公約》。
在疫情之下,中國的監獄人權受到比以往更高的挑戰。自疫情開始不但家屬無法前往探視,李明哲也無法打電話跟家屬聯絡,我們無法得知李明哲在疫情時代下是否有得到必要的醫療以及其他維持健康所需的條件。
如同李明哲救援大隊一再強調的,徒刑結束後兩年的「剝奪政治權利」,不應作為限制李明哲回台灣的理由。李明哲若無法離開中國,他的家庭團聚權、工作權等權利等同受到任意地剝奪。李明哲既然不是中國的國民,他離開中國並非「出國」,而李明哲回台灣後,自然無法行使中國賦予其國民的各項政治權利,更無須中國政府的「監督管理」。
我們希望政府儘速與中國相關機關釐清,其刑法中關於「監督管理」規定之執行方式,並確保李明哲服完五年主刑後,如期回台灣的權利。
在未來的一年內,我們呼籲中國政府保障李明哲的健康與安全,以及與家人聯絡的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Office fo the United Nations Hight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與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也在去年 3 月透過 IASC (Inter Agency Standing Committee) 出版了一份指引 (Interim Guidance; Covid-19: Focus on Person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特別提及對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疫情之下的訪視與對外聯絡的重要性。禁止酷刑委員會、SPT 等單位的共同聲明 (Press release – COVID-19 exacerbates the risk of ill-treatment and torture worldwide – UN experts) ,也提到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將暴露於更高度感染 SARS-CoV-2 的風險之中。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在控制疫情的時候,更要顧及監獄收容人的權利。
最後,政府與民間同樣地需要一套完整、有系統的訪問記錄和統計,才能清楚描述中國境內,尤其是涉及司法審判和執行面的人權侵害的樣態與規模;我們希望陸委會對台灣人在中國失蹤之境況以及服刑經驗進行研究,作為日後在國際社會中為台灣人爭取權利的依據。